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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新型墙体材料汇总和新墙材可享受一系列扶持优惠政策
2013-02-27  浏览:132
免蒸加气混凝土设备是关乎新型墙体材料免蒸加气混凝土在建筑发展应用的民生之本

国家对新型墙体材料汇总

一、限制或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的政策

(1)禁止向新建、扩建、改建实心粘土砖的生产项目供地,限制向空心粘土制品生产项目供地,对违反规

定的,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停止发放土地使用证,并依法予以查处。(国办发【2005】33号文

件、国土资发【2006】296号)

(2)对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严格控制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办发【2005】33号)

(3)对年产2000万平方米以下纸面石膏板生产线、15万立方米以下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年生产

能力2.5万立方米以下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年生能力15万平方米以下混凝土铺地砖固定生产线、

5万立方米以下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10万立方米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3000万标砖以下的煤矸

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及5000吨以下岩(矿)棉生产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

得办理用地相关手续。(国土资发【2006】296号)

(4)对生产实心粘土砖、瓦产品,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减征或免征增值税。(财

税【2008】156号)

(5)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应按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颁布的《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文件)和相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

金。

(6)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加强环境监督执法,依法处罚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国办发【2005】33号)

(7)对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地区的企业,仍继续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以及无照生产经营、销售使

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要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国办发【2005】33号)



相关建材词条解释:

墙体

墙体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作用是承重、围护或分隔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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